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法院是认真的! 大冶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五一”国际劳动节是广大劳动者的节日,在节日即将来临之际,大冶法院发布保护劳动者权益典型案例,旨在指导和规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维权,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案例一:石某与湖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基本案情】
原告石某于2021年3月8日入职被告湖北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保公司),岗位为叉车司机。石某入职时,签订了入职申请表。该申请表背面附有《特别说明》,共计十项条款,其中主要内容为:如被公司录用,申请人有责任阅读或领取公司公布或发放的员工手册和管理制度并依法在一个月内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将认真阅读并遵守员工手册及各项规章制度;如双方因各种原因没有在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本特别说明等同于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合同,申请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工作时间按公司考勤规定执行,若产生加班工资、经济性补偿或赔偿按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核计。石某在该《特别说明》中的申请人签字栏中签名。上述入职申请表和特别说明均由环保公司持有,未送达石某。2021年10月,环保公司提出变更计薪方式和工作时长,未能与石某协商达成一致,石某遂2021年10月23日离开环保公司。2021年11月5日,石某向大冶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1.环保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9400元;2.环保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400元;3.环保公司支付加班工资4731.03元;4.环保公司支付2021年10月工资3282.76元。2022年4月7日,大冶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一、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解除;二、环保公司支付石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906.18元(3906.18元/月×1个月),由环保公司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其他仲裁请求。石某不服该裁决,遂向本院提出起诉。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石某虽然在《入职申请表》和《特别说明》上签字,但上述材料仅为环保公司单方持有,且《特别说明》中约定的内容并未涵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签订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九项内容,故环保公司主张《入职申请表》和《特别说明》可以视为劳动合同的答辩意见不成立,石某要求环保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正当。判决环保公司应向石某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390.17元。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持一份。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法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意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劳动者而言,劳动合同的签订是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最有利的证据,也是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所以签订劳动合同对于维护劳动者本人的合法权益起到很大的作用。
案例二:卢某与大冶市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
解除劳动合同应符合法律规定
【基本案情】
2006年4月,卢某入职大冶市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开始从事厨师工作,此后工作岗位有过多次变动。2022年3月前从事仓库管理工作。2022年2月21日,卢某因生病住院治疗,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5719.51元,已在居民医保报销3586.28元。卢某出院后于2022年3月1日回科技公司继续上班。2022年3月15日再次入院治疗。同年3月19日,科技公司向卢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书载明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是因为双方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此前,卢某的月平均工资为3568.85元。2022年3月27日,卢某出院,此次住院期间医疗费用2721.62元,已在居民医保报销1571.48元。
2022年4月7日,卢某向大冶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05600元;2.科技公司支付失业保险金28800元;3.科技公司支付社会保险补偿金222042.24元;4.科技公司支付医疗费8394.81元。2022年8月2日,大冶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1.科技公司向卢某支付经济补偿金57101.60元(3568.85元/月×16个月)、失业保险金28800元、医疗费2017.20元,合计人民币87918.80元。因双方均不服该裁决,故而成讼。
【案件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2019年3月1日,科技公司与卢某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合同期限为2019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2022年3月19日,科技公司向卢某发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但未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卢某有权要求科技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判决科技公司向卢某支付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7101.60元。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六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并未出现科技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卢某不同意续订的情形,故科技公司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