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教育宣传周】别学“杜鹃鸟”,生而不养!
世上有一种遗弃子女的鸟叫杜鹃,只将自己的蛋产在别的鸟类巢里,生而不养。为人父母别学“杜鹃鸟”!
——专家寄语摘录
“妈妈……爸爸。”提起爸爸妈妈,刚刚牙牙学语的小诗(化名),眼里有些茫然和疏远。因为太小,是否愿意跟随父亲一起生活,她无法给出答案。
小诗的父母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当时离婚协议约定不满1岁的小诗由母亲吴某监护并随其共同生活,父亲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协议离婚登记不到一年,吴某便将小诗寄养在其父母家,自己却独自外出打工长期不归。从此,小诗和外公、外婆一起生活。
“我要求探视小孩,被告总是以各种借口拒绝。”原告李某表示,小诗外婆还要照顾3个孙子女,没有过多的精力和时间,对小孩的健康成长极为不利。为了小孩子的身心健康,他将前妻吴某告上法庭,要求变更抚养关系。
大冶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工作收入稳定,能按约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2020年12月9日至2022年11月1日,他按季度将抚养费直接转入被告农行卡账户上。为最大程度保障孩子的权益,承办法官罗锋通过电话、短信、实地走访等多种途径尽最大努力联系孩子的母亲。毕竟,该案不仅关系着吴某作为一个母亲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还直接影响到孩子的成长和心理健康。但遗憾的是,吴某始终没有露面,也不予理会。
小诗的外公、外婆情绪激动,坚决不同意将小诗交给李某抚养。承办法官以解读法律条文、讲解典型案例的方式,为老人说明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传授“依法带娃”的含义及正确“带娃”方式方法,并以孩子未来的成长发展为切入点,结合双方的工作、生活情况,释法析理,耐心疏导。经过多轮沟通,小诗的外公、外婆终于平静了下来。
最终,罗锋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从有利于未成年健康成长、保障未成年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原告的按约履责、足够的经济能力、时间和良好的家庭环境等情况,结合被告外出打工、不履行抚养义务等实情,依法判决小诗由原告抚养,被告按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小诗成年之日止。
罗锋意识到,仅靠一纸判决,仍无法真正实现儿童权益的现实保护,遂依法发出旨在保护小诗的“家庭教育令”,裁定李某不得拒绝小诗外公、外婆探视,吴某应多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保持与老师每月至少一次的联系,如违反裁定,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官心语
大冶法院金山店法庭负责人 罗锋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旨在指导家长们落实政策、依法带娃,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本案中,被告长期外地打工,将年幼的孩子寄养在父母家,对其健康成长明显不利,原告李某工作收入稳定,能够保障小诗的正常生活及今后学习开支,故小诗由李某抚养更为适宜。对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纠纷案件,法院会从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为子女选择更优越的成长环境,对怠于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的情况,依法应予以纠正。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关乎亿万家庭幸福安宁,关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为未成年人成长保驾护航的道路上,法院责无旁贷、任重道远!
专家寄语
大冶法院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专家 曹云花
本案离婚妈妈将不满1岁的孩子寄养在她外公外婆家,自己却外出打工长期不归家,这对孩子来说是不公平的!作为人母的我感到心痛!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是家庭的寄托、民族的希望。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许多父母在亲自养育和陪伴孩子方面出现许多阻碍,有的父母因为感情不好,分居或离异,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有的父母为了生计去外地打工,孩子被留在家中委托爷爷、奶奶或其他亲属照顾……而这些亲属往往忽视未成年人教育。孩子的内心是非常渴望得到父母关爱的,父母婚姻破裂给孩子心理上造成的伤害,可能穷其一生也难治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实施,开启了依法带娃,充分履行带娃职责的新时代,作为父母对未成年人不能只“生”不“养”;父母对未成年人子女,除了照顾他们的日常生活,提供必要的物质供给之外,更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给予其高质量的关爱和陪伴,增强孩子对父母的信任感和安全感,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世上有一种遗弃子女的鸟叫杜鹃,只将自己的蛋产在别的鸟类的巢里,生而不养。为人父母别学“杜鹃鸟”,应主动承担起婚姻家庭生活中的责任,不轻易放弃婚姻、家庭和孩子,要让爱的精灵永远在孩子生命里轻舞飞扬,要让智慧和包容陪伴孩子健康成长,要让良好的家庭教育、幸福的家庭环境温暖孩子的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