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报!大冶法院又一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

发布时间:2025-09-29 点击数量:362

近日,大冶法院报送的《曹某甲与曹某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调解案——人民调解参与化解邻里间宠物伤人纠纷》成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多元解纷案例库。2025年来,大冶法院已有2篇案例成功入库。

下一步,大冶法院将继续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创新方式方法,充分挖掘案例富矿,有效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为基层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注入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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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甲与曹某乙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调解案——人民调解参与化解邻里间宠物伤人纠纷

 

入库编号D2025-161-1-380-622

关键词民事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宠物狗伤人 人身损害赔偿 人民调解 基层单位参与化解 “法理+民俗”双重分析法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8日,曹某甲在邻居曹某乙的小卖铺买东西时,被曹某乙家中的宠物狗咬伤。双方家属一起带曹某甲打狂犬疫苗,但曹某乙不愿支付任何费用。曹某甲父亲曹某与曹某乙协商无果,遂报警。经派出所民警调解,曹某乙只愿意承担狂犬疫苗的一半费用,其他的费用拒不承担。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曹某甲诉至法院,要求曹某乙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

处理方式方法

法院收到起诉材料后考虑案情并不复杂且曹某甲与曹某乙两家系邻居,平时两家邻里关系和睦,为尽快解开心结避免矛盾升级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

一是“背对背”沟通,打开双方“心结”。考虑到此案经派出所前期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员决定先采取“背对背”方式调解。调解员先与曹某乙进行电话沟通,曹某乙认为是曹某甲主动逗玩宠物狗才导致意外的发生,故拒绝赔偿。调解员向曹某乙释明饲养动物的相关政策法规,明确告知曹某乙的宠物狗未按规定接种疫苗,又未系狗绳和戴防护口罩,按照法律规定,造成他人伤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再劝曹某乙换位思考,通过共情表达有效降低对立情绪。曹某乙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但认为曹某甲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调解员又与曹某甲的家长曹某电话沟通,在耐心倾听、允许当事人情绪宣泄后,适时引导当事人回归理性讨论,强调“远亲不如近邻”,劝导当事人依法主张合理损失赔偿。

二是联合多方力量,上门开展化解。为尽快化解矛盾,调解员联系乡镇综治中心主任和双方所在村委会,一起前往当事人家中进行现场调解。综治中心主任与村委会干部先分别与当事人单独交流,了解当事人真实诉求,安抚双方情绪,寻找可能的解决方案。在双方情绪稳定后,调解员组织双方坐下来进行面对面沟通,为当事人理性沟通搭建平台。

三是“法理+民俗”双重分析,促使握手言和。调解员先讲解《民法典》关于饲养动物伤人、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侵权责任承担和损失的项目、金额计算方式,确定赔偿的基础;再用“法理+民俗”双重分析方式,降低当事人不合理的诉求预期,劝解双方珍惜邻里情谊。经过调解员耐心细致的劝解和疏导,曹某乙最终认识到自己应当承担的责任,曹某甲也愿意剔除非必要的赔偿项目金额,双方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并握手言和。

处理结果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曹某乙支付医疗费1645元;曹某甲自愿放弃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等其他诉求。

解纷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9条、第1246条

解纷要旨

邻里纠纷多因琐事争执,若不能早介入、早化解,易激化矛盾,影响邻里间和睦关系。本案系邻居间因宠物伤人引发的纠纷,侵权事实清楚,且双方系平时关系较为和睦的邻里,存在一定情感基础,通过调解方式化解,能解开“心结”,修复破裂的人际关系。本案中,调解员从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维系邻里间和谐关系的角度出发,通过“背靠背”“面对面”等方式释法明理、耐心疏导。调解过程中,邀请综治中心主任、村委会工作人员上门开展调解,借助他们对居民情况的熟悉度,提升当事人心理接受度,帮助双方当事人分清是非、明确责任。同时,通过“法理+民俗”双重分析法,释明纠纷中涉及的法律规定和类似判决、调解案例,降低当事人不合理的诉求预期,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的方式促成和解,将纠纷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当地,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消解了当事人“心结”,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推荐部门

大冶市人民法院

化解单位(调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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