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营商环境】 五十元私刻印章 八个月有期徒刑 大冶法院严惩一起伪造公司印章犯罪维护公司权益
近日,大冶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吴某涉嫌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2021年10月,吴某经朋友甘某介绍承建某项目建设工程,甘某承诺帮助其挂靠A公司以便工程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吴某需要购买混泥土,在未经A公司同意的情况下,独自前往一地铁站附近找到一私刻公章人员,花费50元私刻A公司项目专用章一枚,并使用该印章与B公司签订混泥土买卖合同。在随后的两个月里,B公司向吴某销售价值90余万元的混凝土。因吴某未按约向B公司支付货款,B公司遂将A公司诉至咸安区法院。诉讼中,A公司方得知吴某私刻其公司印章的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为与其他公司签订合同,伪造A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结合吴某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中,吴某伪造公司印章的犯罪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商业信用,侵犯交易安全,也严重破坏了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此,大冶法院发出司法建议,呼吁有关部门对印章刻制公司进行检查,对私刻公章源头进行整治,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这也是大冶法院始终用法治思维统领营商环境建设,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具体体现。
承办法官提示: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公章是国家、企业、团体等单位的专属印章,私刻公章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广大市民切莫为一时之利或图一时方便而伪造公司印章,最终触犯刑法,走上违法犯罪之路。